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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46 題

被繼承人之下列財產,何者無需列入遺產總額?①捐贈給臺北市政府之遺產 ②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 ③以部分遺產成立基金會 ④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
  • A ①②③④
  • B ①②③
  • C ①②④
  • D ①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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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申報遺產稅時,有些財產因為已經徹底捐給國家,或本來就屬於公共利益性質,法律會傾向讓它在申報的第一步就『消失』;而有些財產雖然有租稅優惠,但仍保留在繼承人手中使用(例如耕作)。你會如何區分哪些財產應該『完全不出現在總額清單上』,哪些則是『先列出來再減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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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可判斷各項目是否應計入遺產總額。首先,關於項目①捐贈給臺北市政府之遺產,依據該法第16條第一款明定:「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由於臺北市政府屬於各級政府,故項目①無需列入。其次,關於項目④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依據該法第16條第十二款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此情形明確屬於不計入遺產總額之標的,故項目④亦無需列入。 至於項目②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所列出的十三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項目中並未涵蓋此項,因此無該條文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適用。而關於項目③以部分遺產成立基金會,依據該法第16條第三款規定,必須是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方得不計入遺產總額。由於項目③是以遺產新成立基金會,代表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該基金會尚未依法登記設立,與法條規範之要件不符,故仍應計入遺產總額。綜合上述分析,無需列入遺產總額的項目僅為①與④,正確答案為D。

📝 遺產不計入總額項目
💡 區分遺產稅中「不計入總額」與「扣除額」的法條分類。
比較維度 不計入遺產總額 VS 遺產扣除額
計算邏輯 一開始就不列入遺產加總 先列入總額後再行減除
代表項目 捐贈政府、公眾通行道路 農地、配偶及親屬扣除額
法規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
💬「不計入」是源頭排除,「扣除額」是計算總額後的減項。
🧠 記憶技巧:官路不入總,農慈列扣除
⚠️ 常見陷阱:常將「扣除額(先加進總額再減掉)」與「不計入總額(完全不列入)」混淆。
遺產及贈與稅法 遺產稅免稅額 遺產稅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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