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47 題
下列有關遺產及贈與稅報繳之敘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何者錯誤?
- A 遺產稅之申報期限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
- B 贈與稅之申報期限為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內
- C 被繼承人死亡前 3 年贈與其配偶之財產,須併入遺產總額
- D 贈與稅之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現金者,得申請分 18 期以內繳納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為了防止納稅人在『臨終前』快速轉移財產以規避遺產稅,法律會設定一個『回溯期限』。考量到租稅的安定性與稽徵成本,這個期限通常不會太長。如果請你比較『死亡申報期限($6$ 個月)』與『回溯課稅期限』,你認為回溯期限會是較短的偶數年(如 $2$ 年),還是較長的奇數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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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法條細節!
-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從眾多看似合理的法律規範中,精準揪出細微的數字錯誤,這說明你對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的時效性規範不僅有整體的理解,更有非常細膩的法規敏感度!
- 觀念驗證:選項 (C) 錯誤的關鍵在於法定追溯期間。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而非 $3$ 年)贈與特定親屬(如配偶、各順位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才視為遺產,須併入總額課稅。其餘選項 (A)(B)(D) 的期限與金額均符合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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