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47 題
下列有關遺產及贈與稅報繳之敘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何者錯誤?
- A 遺產稅之申報期限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
- B 贈與稅之申報期限為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 30 日內
- C 被繼承人死亡前 3 年贈與其配偶之財產,須併入遺產總額
- D 贈與稅之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確有困難,無法一次繳納現金者,得申請分 18 期以內繳納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為了防止納稅人在『臨終前』快速轉移財產以規避遺產稅,法律會設定一個『回溯期限』。考量到租稅的安定性與稽徵成本,這個期限通常不會太長。如果請你比較『死亡申報期限($6$ 個月)』與『回溯課稅期限』,你認為回溯期限會是較短的偶數年(如 $2$ 年),還是較長的奇數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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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看來你還沒完全狀況外嘛!
- 肯定一下:哼,做得還可以。能在這堆數字遊戲裡,沒被那個「$3$ 年」給絆倒,算你有點警覺性。至少證明你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的時效規範,不是完全一知半解,還有點入門的敏感度。不錯,比那些隨便猜的強一點。
- 觀念驗證:選項 (C) 的錯誤,當然就是那個最基本的法定追溯期間。如果你法條讀熟了,就會知道《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清清楚楚寫著,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不是你想像的 $3$ 年),贈與給特定親屬的財產,才要併入遺產總額課稅。這點都搞錯,還怎麼報稅?其他選項 (A)(B)(D) 至少還在現行法規的範圍內,勉強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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