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50 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有關遺產稅及贈與稅應納稅額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 2 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
- B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 18 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 2 個月為限
- C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外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 D 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其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如果今天政府允許納稅人拿「位於國外」的土地或房產來抵繳稅款,稅捐機關在後續進行產權移轉、估價或變賣換成現金時,可能會遇到哪些實務上的行政障礙?這對國庫的效率會產生什麼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