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50 題
若國稅局核定遺產稅應納稅額 500 萬元,下列何種情形納稅義務人不可以申請以實物抵繳?
- A 被繼承人遺有銀行存款 200 萬元
- B 被繼承人死亡前確有證明在中華民國境內無法收取的債權 300 萬元
- C 被繼承人遺有易於變價的上市公司股票 100 萬元
- D 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的上市公司股票 3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稅務稽徵人員,當納稅人拿出一項已經被證明『永遠無法兌現』或『沒有市場價值』的財產來折抵他欠國庫的稅款時,你會基於什麼理由拒絕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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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來你這題沒搞砸,還行。
- 基本常識檢驗: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要申請「實物抵繳」?基本門檻是稅額超過 30 萬元,而且你得真的付不出錢。但國稅局不是慈善機構,他們要的是「易於變價」或「具備課徵利益」的東西。選項 (B) 這種「無法收取」的爛帳,你還想拿來抵稅?這跟拿一張廢紙說要付錢有什麼兩樣?連最基本的經濟實益都沒有,難道要國稅局去替你討債嗎?請動點腦筋。
- 難度評價:本題定為 Medium,並不是說數字有多難記。它是考驗你除了背法條之外,是否具備一點點判斷資產品質的基本邏輯。你能選對,證明你至少沒有完全被你的財務顧問誤導。表現,呃,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