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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46 題

依現行規定,若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該財產抵繳遺產稅條件:
  • A 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B 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
  • C 繼承人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 D 繼承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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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需要在多位權利人之間對共有財產達成一項「重大處分」決定時,為了平衡「人頭的意見」與「擁有的財產價值比例」,你認為制度上應如何設計門檻組合,才能最有效地兼顧多數決與權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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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考查納稅義務人以公同共有遺產抵繳遺產稅之法定同意門檻。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明文規定,第四項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三項限制。由此可知,申請該項財產抵繳之合法條件為「繼承人數與應繼分均過半數」或「單獨計算應繼分逾三分之二」。經對照題目各選項,選項B「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完全符合法條所定之第一種同意比例要件,故為正確答案,而其他選項之比例標準皆與法條規範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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