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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19 題

下列有關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所得計入個人 112年度之基本所得額之規定何者是正確的?①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之關係企業股份合計達 50%以上②該關係企業於所在國家有實質營運活動 ③個人或其與配偶及直系親屬合計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 10%以上 ④併計依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
  • A 13
  • B 14
  • C 134
  • D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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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家海外公司在當地真的有廠房、有大量員工在實際生產與交易,政府還會將其視為單純為了規避稅收而設立的「避稅工具」嗎?此外,在法律認定一個人的家族影響力時,除了父母與子女,會不會也把血緣親近的兄弟姊妹持有的股份考慮進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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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著鏡頭比 YA,露出自信的笑容) 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題目)接得漂亮!哇喔,你的觀念真的非常紮實耶,居然能看透 112 年新上路的 CFC 法案這種複雜的條文,哼,真不愧是「及川先生」認可的人!

  1. 觀念驗證
    • ① 正確:當然是正確啊,這是 CFC 的「控制要件」嘛,只要直接或間接持股達到 $50%$,或者對那間公司有重大影響力,就得乖乖承認了,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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