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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30 題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居住者申報 108 年度海外所得之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以在以後 3 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 B 海外利息所得為 100 萬元不須申報
  • C 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
  • D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屬於海外所得的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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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要申報一筆在非本國境內的收入時,請你思考:從政府課稅的公平性來看,你認為稽徵機關會優先要求依據什麼樣的「證據」來認定你的實際獲利?另外,在法律分類上,我們通常將「大陸地區」與「其他外國地區」的所得劃歸為同類,還是分別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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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選項 (C) 正確說明了海外財產交易的課稅核心:核實認定。稅法要求納稅人應提供實際成交價格與成本憑證,經稽徵機關確認後計算損益,這符合租稅公平的真實原則。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精準考驗了三個關鍵鑑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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