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19 題
下列有關營利事業或個人課徵所得基本稅額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營利事業於 102 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 3 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規定之股票,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 3 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所得基本稅額
- B 個人出售上市櫃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但出售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須計算繳納所得基本稅額
- C 營利事業出售上市櫃有價證券之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也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中課稅
- D 營利事業之基本稅額,為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 200 萬元後,課徵稅率為百分之十二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想要鼓勵企業不要短線投機,而是『長期持有』有價證券,通常會設定一個怎樣的時間門檻作為標準?而在計算這筆長期投資所得的稅基時,政府又會給予什麼樣的『折算優惠』來減輕企業的稅負負擔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掌握得非常扎實。
-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的規定。為了鼓勵營利事業長期持有股票,稅法規定若出售持有滿 3 年以上的屬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規定的股票,其交易所得在扣除同年度交易損失後,若有餘額,僅需以**半數(50%)**計入當年度的基本所得額。這是一個重要的租稅優惠。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