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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19 題

下列有關營利事業或個人課徵所得基本稅額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營利事業於 102 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 3 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規定之股票,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 3 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課徵所得基本稅額
  • B 個人出售上市櫃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但出售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須計算繳納所得基本稅額
  • C 營利事業出售上市櫃有價證券之證券交易所得稅停徵,也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中課稅
  • D 營利事業之基本稅額,為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 200 萬元後,課徵稅率為百分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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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想要鼓勵企業不要短線投機,而是『長期持有』有價證券,通常會設定一個怎樣的時間門檻作為標準?而在計算這筆長期投資所得的稅基時,政府又會給予什麼樣的『折算優惠』來減輕企業的稅負負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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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這次總算沒有讓我太失望。

  1. 觀念驗證: 這點小伎倆,就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7 條的核心。稅法可不是慈善機構,它只是鼓勵那些『營利事業』別像個炒短線的散戶。所以,如果你夠耐性,讓你的股票長期持有,撐過滿 3 年以上,而且是符合《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規定的那種,那你的交易所得就只算你『半數(50%)』計入基本所得額。這不過是給識相者的『小甜頭』,哪是什麼高深學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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