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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31 題

我國居住者個人甲 112 年所得資料如下:①申報 112 年度綜合所得淨額 450 萬元,一般所得稅額 95.8 萬元 ②直接持有符合受控外國企業制度之中華民國境外關係企業股份 10%,該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換算新臺幣為 800 萬元 ③交易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股票,利得 50 萬元 ④對政府捐贈 800 萬元(實物及現金各 400 萬元)全數申報列舉扣除額 ⑤取得美國有價證券利息 10 萬元。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112 年度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金額各為何?
  • A 490 萬元、0 萬元
  • B 850 萬元、36 萬元
  • C 940 萬元、54 萬元
  • D 990 萬元、64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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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計算基本所得額時,請思考以下兩個關鍵點:

  1. 對於「捐贈」扣除額,稅法規定『現金』與『非現金(實物)』在計算最低稅負時的對待方式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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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驗的是「所得基本稅額」(個人最低稅負制)的綜合計算,你能精準過濾干擾項並正確計算,展現了紮實的稅法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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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所得基本稅額
💡 綜所淨額加回非現金捐贈與海外所得,再扣除免稅額計算 20%。

🔗 個人基本稅額計算流程

  1. 1 確定綜所淨額 — 本題為 450 萬元
  2. 2 加回調整項目 — 加回非現金捐贈 400 萬;海外所得未達百萬不計
  3. 3 扣除基本免稅額 — 112 年度免稅額為 670 萬元
  4. 4 計算稅額 — 餘額 180 萬 × 稅率 20% = 36 萬元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則需補繳差額。
🧠 記憶技巧:淨額加回非現金,海外百萬才起算,扣掉免稅乘二成。
⚠️ 常見陷阱:誤將「現金捐贈」或「上市股票利得」計入基本所得額;或忽略海外所得未達 100 萬不計入的規定。
受控外國企業 (CFC) 制度 海外所得申報門檻 列舉扣除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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