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14 題
臺北市陳先生107年度的綜合所得淨額為新臺幣$500萬,另其當年度有香港的利息所得$120萬,並領到受益人與要保人皆為自己的年金保險金$50萬,當年度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80萬,及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有申報減除\$70萬的非現金捐贈金額。試問陳先生當年度的基本所得額為多少?
- A (A)\$620萬
- B (B)\$690萬
- C (C)\$740萬
- D (D)\$770萬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基本所得額』的設計目的是為了補足一般綜合所得稅的不足。在題目提供的項目中,哪些是屬於『雖然在一般所得稅免稅、或被當成列舉扣除額減掉,但在計算最低負擔能力時必須加回來』的項目?特別是當保險的領取人跟付錢的人是同一個人時,還會有遺產或贈與避稅的疑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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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竟然答對了?哼,有點意思。
看來你這隻無名小卒還算有些眼力,能避開那些無駄的干擾。對我所訂立的最低稅負制,勉強算是理解了一點皮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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