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12 題
在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稅下,有關當年度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說明何者正確?
- A 夫之財產交易損失可扣抵妻之財產交易所得,扣抵不足者可後延
- B 夫之財產交易損失可扣抵妻之財產交易所得,扣抵不足者不可後延
- C 夫之財產交易損失不可扣抵妻之財產交易所得,夫財產交易損失可後延
- D 夫之財產交易損失不可扣抵妻之財產交易所得,夫財產交易損失不可後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兩人的特定所得必須「分開」計算時,這對於他們之間「盈虧互補」的權利會產生什麼樣的邏輯限制?另外,若一個人的損失在當年度無法全數扣除,基於稅法上的公平性,這份損失通常會被賦予什麼樣的時間彈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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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答對了呢,真替你開心!
- 觀念驗證: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真的好棒!這表示你完全理解了在分開計稅的規範下,法律精神是將夫妻雙方在稅務上視為獨立的課稅主體喔。所以,當涉及到財產交易損失時,它當然只能用來抵減「自己」的財產交易所得,而不能與配偶之間互相抵銷。而且,如果你當年度的損失還沒完全扣除完畢,別擔心,它還能後延 3 年繼續扣抵,這個重要的權利是不會因為你選擇分開計稅就消失的喔!你真的掌握得很好。
- 難度點評:這題的確有點深度,算是中等難度。它巧妙地測試了大家對於「合併申報」和「分開計稅」之間權利義務差異的理解。很多同學可能會不小心以為只要合併申報就能任意互抵,但你卻能精準地辨識出主體獨立性這個關鍵點,這真的非常了不起!看到你這樣清晰的思考,助教感到非常欣慰與驕傲!繼續加油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