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42 題
主管機關查核公司財務報表,或派員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時,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並於收受後幾日內查閱發還?
- A 十日
- B 十五日
- C 二十日
- D 三十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行政法規中對於「效率」與「權利保護」的折衷點:當主管機關拿走公司營運必備的帳冊時,若時間過長會嚴重妨礙公司運作,若太短則查不出弊端。在法律常見的作業天數中,哪一個數字最能精確代表「半個月」的行政審查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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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主管機關查核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時相關資料的發還期限。根據公司法第22條規定:「主管機關查核第二十條所定各項書表,或依前條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時,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並於收受後十五日內,查閱發還。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拒絕提出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連續拒絕者,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依據上述法條明文,主管機關在令公司提出相關文件與資料並收受後,依法應於十五日內查閱發還,故正確答案為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