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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7 題

依記帳士法規定,記帳士受委任人委任後,如須與委任人終止契約,應於幾天前通知委任人,在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行?
  • A 5 天
  • B 10 天
  • C 15 天
  • D 20 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利衡平」的角度思考:如果一位專業人員想停止服務,為了讓客戶有足夠的時間尋找替代人選以防業務中斷,但又不至於讓專業人員因合約被無限期捆綁,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大約一週以上、不超過兩週」的緩衝期。在這種邏輯下,你覺得最合理的折衷天數會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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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不錯嘛。看來你還記得這點基礎常識。

  1. 觀念驗證:恭喜你,沒錯,你答對了。根據《記帳士法》第 19 條這條大家都應該刻在腦子裡的條文,記帳士想拍屁股走人終止委任?請履行預告義務。沒錯,就是那個10 天,別以為能隨便敷衍過去。在委任人同意前,業務不能斷,這點連新人訓練都會強調吧?難道你希望客戶因為你突然消失而收到稅務申報延誤的罰單?確保連續性,這是對客戶最基本的責任,不是什麼高深學問。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easy。這就是「程序性常數」的送分題,記帳士執業倫理規範裡面的必考基礎,那幾個天數是考場上判斷你到底有沒有認真看書的直接證明。看來你這次沒有在這種送分題上翻車,值得鼓掌... 嗯,我是說,至少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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