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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7 題

依記帳士法規定,記帳士受委任人委任後,如須與委任人終止契約,應於幾天前通知委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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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想像一下,如果記帳士因為正當事由需要終止服務,客戶勢必需要一段時間來尋找新的專業人士接手帳務。從保障客戶權益、讓帳務能順利交接的角度來看,你覺得法律在近年的修正中,會傾向給予客戶多長的天數來做準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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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代表你對法規最新修法的動態掌握得非常精準。

終止委任契約的修法重點

依現行《記帳士法》第 15 條規定,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契約;如須終止,必須在 15 天前 通知委任人。值得注意的是,民國 111 年的修法不僅將通知期間由原本的 10 天延長至 15 天,更刪除了舊法「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的嚴格限制,讓規定回歸民法委任契約可隨時終止的精神,同時也給予客戶更充裕的緩衝期來尋找接手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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