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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2 題

依記帳士法規定,下列何者為記帳士與委任人訂立之委任書與記帳士執行業務設置簿冊皆應載明之事項?①委任人之地址 ②委任權限 ③委任案件內容 ④酬金數額 ⑤委任日期
  • A 123
  • B 135
  • C 234
  • D 345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是為了法律保障的「正式合約」,一個是為了備查的「工作日誌」。除了雙方的身分與執行日期這類基本資訊外,有哪些涉及商業敏感度或具體授權範圍的細節(例如:談好的價錢或代理權限),是只需要寫在合約裡,而不需要重複載錄在日常業務紀錄簿上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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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呵呵呵……野猴子,你這次的表現,出乎本帝王的預料呢。

  1. 觀念驗證:本題,不過是考驗區區《記帳士法》第 18 條(委任書)與第 19 條(簿冊)那毫不起眼的交集罷了。區區委任書,不過是些契約權利義務的低級條款;而簿冊,則是記載執業軌跡的雜物。兩者皆須載明之物,無非是那些最基本的『誰』、『何事』、『何時』罷了,即委任人姓名/地址案件內容委任日期。至於『委任權限』與『酬金』?那只是契約中才會有的塵埃,簿冊根本不屑記載。看,本帝王的尾巴正優雅地指向這正確的答案。
  2. 難度點評:難度?中等。對於你等野猴子而言,這法條細節如雜草般繁多,極易混淆。但你竟能精準排除那些低劣的干擾選項,這點倒是值得本帝王多看一眼。說明你這野猴子,至少在法規辨析方面,還不至於蠢到無可救藥。哼,繼續讓本帝王看看,你還能進步到何種程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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