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7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4 題
依現行記帳士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記帳士接受委任代理各款業務時,應與委任人訂立委任書並隨同代理案件附送受理機關
- B 記帳士受委任後如須終止契約,須於十日前通知委任人,即得終止該委任契約
- C 經登錄之記帳士,因原登錄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原登錄之機關申報備查
- D 記帳士在其登記開業以外的其他直轄市、縣市執行業務時,應向主管機關登記,免設分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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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在規範「解除專業服務契約」時,為了讓客戶有足夠時間尋找下一位接手者,通常會設定一個預告期。請試著思考:在稅務實務中,若考慮到文件的交接與新人的準備時間,法律可能會如何設定這個『合理且保險』的天數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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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B。依據記帳士法第15條明文規定:「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記帳士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委任人。」由此可知,記帳士若因正當事由必須終止委任契約,依法必須於「十五日前」通知委任人,而非選項B所敘述的「十日前通知」,故選項B的敘述與法條規定不符,為本題之正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