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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1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23 題

關於記帳士執行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記帳士不得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 B 記帳士執行業務設置簿冊,應載明委任人及委任案件內容、酬金數額及委任日期並保存 5 年
  • C 記帳士受委任後,有正當事由須終止契約者,應於 10 日前通知委任人
  • D 記帳士接受委任辦理稅捐稽徵案件申請事項,應將與委任人訂立之委任書隨同代理案件附送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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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記帳士因為正當理由必須提前結束委任合約時,為了確保客戶能有足夠的時間反應並找到新的代理人,你認為法律設定的「預告期」,在天數的邏輯上通常會傾向給予「完整的一個半旬(15天)」還是僅僅「10天」呢?建議對照法條中關於『誠信原則』的保障時數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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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選項 C 的敘述錯誤,故為正確答案。依據《記帳士法》第15條規定:「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約,記帳士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委任人。」因此,記帳士若有正當事由須終止契約時,依法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委任人,而非選項所稱之「十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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