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23 題
關於記帳士執行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記帳士不得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 B 記帳士執行業務設置簿冊,應載明委任人及委任案件內容、酬金數額及委任日期並保存 5 年
- C 記帳士受委任後,有正當事由須終止契約者,應於 10 日前通知委任人
- D 記帳士接受委任辦理稅捐稽徵案件申請事項,應將與委任人訂立之委任書隨同代理案件附送受理機關
思路引導 VIP
當記帳士因為正當理由必須提前結束委任合約時,為了確保客戶能有足夠的時間反應並找到新的代理人,你認為法律設定的「預告期」,在天數的邏輯上通常會傾向給予「完整的一個半旬(15天)」還是僅僅「10天」呢?建議對照法條中關於『誠信原則』的保障時數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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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好,在法律考科中,細微的「數字」與「程序」往往是命題的重點。你選擇的選項 (D) 提到「委任書應隨案附送」,這在 《記帳士法》第 16 條 中確實有明文規定,目的是為了確保代理行為具備合法授權,因此這項敘述是正確的,不能選為錯誤選項喔!
契約終止與預告期限
本題真正的陷阱在於選項 (C)。根據 《記帳士法》第 15 條 的規定,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契約;即便有正當事由需終止,也應於 15 日前 通知委任人,而非題目所寫的「10 日」。法律設定這段期間是為了讓委任人有充足的時間尋找接手人選,避免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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