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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07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21 題

依會計法規定,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係屬下列何種超然主計制度?
  • A 主計人事超然
  • B 主計機構超然
  • C 主計職責超然
  • D 主計經費不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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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規定一名專業人員在面對主管的錯誤指令時,擁有「必須拒絕並向上報告」的權限,你認為這條規範保護的是該人員的「身分任命權利」,還是他「執行工作內容時的獨立判斷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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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我國主計制度中「超然地位」的層次劃分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是學習《會計法》最核心的基礎。

職責行使的獨立性

在會計實務中,當主辦會計人員面對不合法之程序或文書時,法律賦予其「要求更正」甚至「拒絕簽署」的權力。這種設計的核心目的在於確保會計人員在執行具體職務內容時,能不受機關首長行政意圖的干涉,從而維持會計資訊的真實與合法。因此,題目所描述的這種「拒絕並報告」的程序,正是 職責超然 的具體實踐,強調的是工作權責的獨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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