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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22 題
22. 各機關人員對於財務上行為應負之責任,應經下列何者審查決定,始得解除?
- A 行政機關
- B 立法機關
- C 司法機關
- D 審計機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公務員處理完公家的預算支出後,為了確保資金用途合法且沒有中飽私囊,這個「最終確認並免除其法律責任」的決定權,應該交給平時一起共事的行政體系內部長官,還是交給一個獨立於行政體系之外、專門負責看管國庫帳目的監督單位,才更能體現公正與嚴謹的制衡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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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政府財務監督的層級與職權劃分已有相當扎實的基礎。
審計職權與財務責任解除
在公務體系中,財務行為的適法性與妥適性並非僅由機關內部自行決定。根據《審計法》第 71 條等相關法規,各機關人員在處理經費、公帑或財產後,其「財務責任」的解除,必須報請審計機關審核。只有在審計機關完成審定、認為沒有違失或不當支出後,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才能獲得正式解除。這種設計是為了確保公款使用能受到客觀且獨立的第三方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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