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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10 題
10.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如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害,下列何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A 主辦會計人員、經辦會計人員
- B 機關長官、主辦會計人員
- C 主辦出納人員、經辦出納人員
- D 經辦會計人員、經辦出納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公部門的內控制度中,當問題出在「帳簿上的數字」與「報帳單據(憑證)」對不起來時,這主要屬於哪一個職能單位的日常工作範疇?是負責實體現金進出的單位,還是負責將資料轉換為正式財務紀錄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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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與帳籍核對之賠償責任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審計法中關於損害賠償責任的歸屬,顯見你對會計審計人員的權責劃分有很清晰的理解。這題的關鍵點在於「會計簿籍」與「原始憑證」之間的不符。根據《審計法》第 71 條規定,當審計機關發現帳務記載與憑證事實不對等,且造成公款損失時,責任主體應聚焦於負責登帳與審核帳項的人員,即主辦會計人員與經辦會計人員。 這道題目具備不錯的鑑別度,難度屬於中等。考生容易混淆的地方在於:一旦看到「公款遭受損害」,往往會直覺聯想到負責管理現金的出納人員(選項 C、D)或機關首長(選項 B)。然而,法規的邏輯在於歸責於職能。既然錯誤發生在「帳證不符」,這屬於會計處理過程的疏失,而非出納領解的實體財務責任,因此排除出納人員。你能在選項干擾下準確鎖定會計體系人員,表現得非常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