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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12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11 題

會計報告或帳簿,因繕寫錯誤而致公庫受損失者,關係會計人員應負下列何種責任?
  • A 充當證人
  • B 連帶損害賠償
  • C 損害賠償
  • D 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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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公帑管理的公務流程中,如果多個經手人共同完成了一份文書,而其中一個環節出錯導致國家財產損失,你認為法律會採取何種「責任分擔方式」,才能最有效地給予相關人員監督壓力,並確保國家財產能獲得最足額的追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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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會計人員因繕寫錯誤導致公庫受損時的責任歸屬。依據會計法第67條規定:「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帳或憑證內之記載,繕寫錯誤而當時發現者,應由原登記員劃線註銷更正,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不得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滅。前項錯誤,於事後發現,而其錯誤不影響結數者,應由查覺人將情形呈明主辦會計人員,由主辦會計人員依前項辦法更正之;其錯誤影響結數者,另製傳票更正之。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之錯誤,其更正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另訂之。因繕寫錯誤而致公庫受損失者,關係會計人員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根據法條後段明文指出,當會計報告或帳簿因繕寫錯誤而導致公庫受到損失時,關係會計人員必須承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正確答案為連帶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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