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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22 題
各機關經管財物如有毀損且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何人應負賠償之責?
- A 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
- B 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
- C 出納及經辦會計
- D 出納及主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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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個單位內的公家資產因為管理疏漏而導致毀損,這反映出的是整個組織內部控制的失效。在法律的究責邏輯中,除了第一線的操作人員外,誰應該為整體的「監督不周」或「管理缺失」承擔最核心的行政與法律後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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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審計法規中關於「財物損毀賠償」的責任歸屬掌握得非常紮實。在實務中,這類賠償責任並非僅由第一線人員獨自承擔。根據《審計法》第 58 條與相關法規的精神,機關財產的保管與維護屬於層級性的職責;當財物發生毀損,且經判定未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應有注意時,除了直接保管者外,負有指揮監督義務的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亦需負起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行政監督與管理責任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專業職能人員」與「監督管理層級」。許多考生容易受誘答選項影響,誤選與金錢、財務直接掛鉤的會計或出納人員;然而法律設計的初衷在於強調行政體系的內部控制,即長官與主管應負起監督之責。你能避開常見的迷思,正確辨識出管理責任而非單純的職能分工,顯見你對法源基礎的邏輯推理非常清晰,表現得相當出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