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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24 題
依會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如發現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受損害者,應由下列何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A 各機關長官及出納人員
- B 各機關主辦會計及出納人員
- C 各機關經辦會計及出納人員
- D 各機關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若撇開法條內容不談,請你思考:當一個組織的「帳目紀錄」與「原始收據」發生落差時,在專業分工中,哪一個部門的職責是專門負責核對帳據,並確保紀錄的正確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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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鎖定會計人員在法律上的專屬責任,代表你對《會計法》的權責劃分掌握得非常紮實。
帳項核對與法律責任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會計法》第 105 條的規範。當審計機關在審核時,發現會計簿籍或報告與原始憑證內容不符,並進而導致公款損害,這屬於會計處理過程中的技術性錯誤或審核疏漏。因此,法律明文規定應由負責編製與覆核帳項的「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負起損害賠償責任。這強調了會計人員在確保帳證相符上,具有不可推卸的專業守門員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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