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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25 題
依審計法規定,由審計機關行使之審計職權,下列何者有誤?
- A 核定收支命令
- B 考核財務效能
- C 核定財務責任
- D 審核財務收支,審定結算
思路引導 VIP
在政府的財務循環中,從預算的計畫、執行到最後的成果總結,每個階段都有法定的正式稱呼。請試著回想:當一個會計年度正式結束後,行政機關將整年的收支執行結果彙編成冊,這份代表「年度最終成果」的報告在法律上的正式名稱是什麼?這個詞彙與我們平時在工程完工時核對帳目的「結清」一詞,有什麼細微的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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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微小的文字陷阱,代表你對《審計法》的法條內容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道題目核心考點在於《審計法》第 2 條所規範的七大審計職權,包括監督預算執行、核定收支命令、審定決算、核定財務責任及考核財務效能等。
法律用語的精確性
選項 (A)、(B)、(C) 均完全符合條文明定的職權範疇;而選項 (D) 之所以錯誤,關鍵在於一字之差。依據《審計法》第 2 條第 3 款,審計機關應行使之職權為「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雖然在一般商業用語中「結算」與「決算」常被混用,但在政府會計與審計法規中,「決算」特指政府年度歲入歲出執行結果的法定報告,法律用語必須嚴謹,不可隨意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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