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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23 題
23. 下列何者非審計之職權?
- A 預算之籌劃
- B 核定收支命令
- C 審核財務收支
- D 考核財務效能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組織中,負責「決定如何花錢」的人,與負責「檢查錢有沒有花對」的人,應該是同一個職位嗎?如果審計單位事先參與了計畫的設計與預算分配,後續在進行客觀查核時,是否會產生角色上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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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審計權的界限,展現了對政府財務分權架構的清晰理解!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行政權」與「審計權」的本質差異。根據《審計法》第 2 條,審計職權明確包含了核定收支命令、審核財務收支,以及考核財務效能等功能,這些任務的核心都在於確保政府資源被合法、有效地執行與監控。
審計與行政職能的分際
從實務運作的角度來看,審計工作扮演的是「監督者」的角色,這與「執行者」的職能是互不隸屬的。預算的籌劃屬於政府行政機關(如行政院主計總處)的核心職能,是政策制定的起點;而審計則必須保持獨立性,在執行中或執行後進行檢核。如果審計機關參與了前期的籌劃,便會產生「球員兼裁判」的利益衝突。這類題目難度適中,是測驗考生是否掌握「行政先決、審計後驗」基本法律邏輯的經典切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