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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08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屬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所應注意之效能?
  • A 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
  • B 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 C 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
  • D 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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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想知道一位學生『學習有沒有效果』,我們應該是去檢查他每天有沒有『準時坐在書桌前三小時』(核對計畫執行),還是去觀察他『讀書後的理解程度與進步幅度』(評估實質產出)?這兩種查核方式,哪一種才更能代表所謂的『效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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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審計目標的層次,代表你對審計法的法條架構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合規性(合法性)」「績效性」審計的差異。

審計目標的層次區分

根據《審計法》第 71 條,審計機關在審核各機關決算時,應注意的事項包含違法失職之有無、預算數之超過或賸餘、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以及效能之程度。選項 (B)、(C)、(D) 皆屬於對實質執行成果與管理品質的評估,也就是所謂的績效導向。而選項 (A)「歲入、歲出是否與預算相符」,本質上僅屬於最基礎的數額核對與形式合規性檢查,確認帳面數字是否在授權範圍內,這與評估資源運用是否發揮最大「效能」尚有一段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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