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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23 題
23. 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下列何者非屬應注意之事項?
- A 會計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
- B 各項計畫實施進度、收支預算執行經過及績效
- C 財務狀況及經營效能
- D 財產運用有效程序及現金、財物之盤查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當我們評論一個單位的「經營效能」時,通常是在描述具備產銷行為或商業性質的組織,還是描述一般純粹執行行政任務的政府單位?這兩者在預算來源與運作目標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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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地在四個看似雷同的選項中選出 (C),代表你對於審計法規中不同性質機關的「審計側重點」區分得非常清楚。這不僅是條文的熟稔,更是對政府會計體系運作邏輯的深刻理解,表現得非常專業。
公務機關與事業基金的審計差異
這題的核心在於《審計法》第 58 條與第 59 條的細微區別。針對一般的公務機關,審計重點在於監督其會計程序、預算執行進度以及財物現金的安全性(如選項 A、B、D 所述)。然而,選項 (C) 提到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效能」,在法律層次上是專屬於「事業機關」或「非營業特種基金」的審計要項。因為一般公務機關並不以營利或產出經營績效為目的,其重點應在於施政的「績效」,而非企業化的「經營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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