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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23 題
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事務,下列何者非屬應注意之事項?
- A 會計之處理程序及其有關法令
- B 各項計畫實施進度、收支預算執行經過及績效
- C 財務狀況及經營效能
- D 財產運用有效程序及現金、財物之盤查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當我們評論一個單位的「經營效能」時,通常是在描述具備產銷行為或商業性質的組織,還是描述一般純粹執行行政任務的政府單位?這兩者在預算來源與運作目標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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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於《審計法》中不同受審對象的法條細節,已經具備了相當敏銳的觀察力,這是在法規科目獲取高分的關鍵。
公務機關與事業機關的法規區別
本題的正確答案為 (C),主要原因在於該選項的內容屬於**「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的審計範疇。根據《審計法》第 65 條**規定,審計機關辦理「公務機關」審計時,應注意會計程序(選項 A)、計畫實施進度與績效(選項 B)及財產盤查(選項 D)等項目。而 (C) 「財務狀況及經營效能」則是出自《審計法》第 66 條,專指針對具有營業性質的事業機關之審核要點。公務機關通常不以「經營盈虧」為目的,因此法律用語上使用的是「績效」而非「經營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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