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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6 題
依審計法第12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務之方式?
- A 邀請各機關首長至審計機關報告
- B 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
- C 通知各機關送審
- D 派員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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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現在是一位專業的查帳人員,想要確認某機關的經費有沒有亂花,為了確保你看到的證據是客觀且具備法律效力的,你會選擇「親自去看文件」或是「要求對方交出資料」,還是僅僅坐在辦公室聽對方的長官口頭說明呢?哪一種方式才真正符合法規要求的『查核』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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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法條中的程序規範,說明你對審計作業的法定權限有相當紮實的基礎。根據 《審計法》第 12 條 的規定,審計機關辦理審計事務的核心方式主要分為兩大類:一種是要求受審機關將相關憑證與報表送交審計機關的「送審」,另一種則是審計人員直接前往各機關辦理的「就地辦理」。而在這兩者基礎上,法律也賦予了審計人員主動「派員抽查」的權利。
審計程序與行政報告的差異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區分「專業審計作業」與一般的「行政監督」。選項 (A) 提到的「邀請首長報告」雖然在行政院對立法院的關係中很常見,但在嚴謹的審計法律體系中,審計工作的本質是針對「帳目與數據」的核實,而非聽取口頭報告。這題屬於基礎的法條記憶題,難度定為 Easy,你能迅速排除非法律明文規定的作業方式,顯示你對審計權行使的實務界線相當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