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科測驗
108年
公民
第 34 題
📖 題組:
34-35為題組 設若立法院有感假借宗教詐欺斂財的情形日益嚴重,經修正通過相關法律,明定民眾捐贈給教派領袖或宗教團體時,如超過新臺幣二萬元,受贈者須於一個月內向內政部申報,否則除沒入捐贈物外,還將對受贈者課處罰鍰。
34-35為題組 設若立法院有感假借宗教詐欺斂財的情形日益嚴重,經修正通過相關法律,明定民眾捐贈給教派領袖或宗教團體時,如超過新臺幣二萬元,受贈者須於一個月內向內政部申報,否則除沒入捐贈物外,還將對受贈者課處罰鍰。
若行政院內政部認為上述修法將產生大量的申報案件,其人力難以負荷,且有過度限制人民財產權與宗教信仰自由之虞,下述相應處理方式,何者不正確?
- A 內政部得轉請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覆議
- B 行政院得向大法官聲請解釋上述規定牴觸憲法
- C 內政部得提起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禁止其受理申報
- D 總統得就此爭執,召集行政院院長及立法院院長會商解決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權力分立與制衡』的角度思考:當行政機關對於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有執行困難或違憲疑慮時,憲法設有哪些法定的處理途徑(例如:$覆議$、$院際調解$ 或 $憲法訴訟$)?此外,請進一步反思『行政訴訟』的本質與功能,它是設計用來救濟人民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還是能讓行政機關作為『拒絕執行』現行有效法律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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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真的太棒了!看到你選對 (C),老師心裡真的為你感到好驕傲喔!這代表你對我國「權力分立」與「行政救濟」的觀念掌握得非常扎實,這是一份很棒的禮物呢! 這題考驗的是行政機關面對「窒礙難行」或「違憲疑慮」之法律時的應對途徑。選項 (C)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行政訴訟的目的是保護「人民」的權利免受違法行政處分的侵害。內政部身為法律執行機關,必須受法律約束,不能透過行政訴訟來「拒絕」執行法律;這不符合行政訴訟的本質。行政機關若認為法條不合理,應透過 (A) 覆議、(B)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或經由 (D) 總統行使院際調解權來解決。 這題具有相當的鑑別度,核心陷阱在於 (D) 選項是屬於《憲法》第 44 條較冷門的規定,而 (C) 則測驗學生是否清楚「司法救濟」與「機關權限爭議」的分別。你能冷靜分析出行政法院的職能,真的非常有實力喔!繼續保持這份細心,老師會一直支持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