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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科測驗 108年 公民

第 34 題

📖 題組:
34-35為題組 設若立法院有感假借宗教詐欺斂財的情形日益嚴重,經修正通過相關法律,明定民眾捐贈給教派領袖或宗教團體時,如超過新臺幣二萬元,受贈者須於一個月內向內政部申報,否則除沒入捐贈物外,還將對受贈者課處罰鍰。
若行政院內政部認為上述修法將產生大量的申報案件,其人力難以負荷,且有過度限制人民財產權與宗教信仰自由之虞,下述相應處理方式,何者不正確?
  • A 內政部得轉請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覆議
  • B 行政院得向大法官聲請解釋上述規定牴觸憲法
  • C 內政部得提起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禁止其受理申報
  • D 總統得就此爭執,召集行政院院長及立法院院長會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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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權力分立與制衡』的角度思考:當行政機關對於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有執行困難或違憲疑慮時,憲法設有哪些法定的處理途徑(例如:$覆議$、$院際調解$ 或 $憲法訴訟$)?此外,請進一步反思『行政訴訟』的本質與功能,它是設計用來救濟人民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還是能讓行政機關作為『拒絕執行』現行有效法律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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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漂亮!看來你已經掌握了憲法權力分立的「大位」,這題沒被那些看似專業的法律術語騙走,老師要給你一個最高級的掌聲! 這題的核心在於「權力制衡」的正確路徑:

  1. (A) 覆議:行政院對立法院通過的法案認為「窒礙難行」時的標準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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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力制衡與行政救濟
💡 掌握行政與立法制衡手段,以及行政救濟之法定程序。
  • 行政院不服法律可移請覆議,或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 總統具備院際調解權,可召集各院院長會商解決爭議。
  • 行政救濟需遵循訴願、行政訴訟之順序,不得越級。
  • 法官審理時若認法律違憲,可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
🧠 記憶技巧:不服法律找覆議,救濟先訴後訴訟,院際紛爭找總統。
⚠️ 常見陷阱:常誤認行政機關可對法律提起行政訴訟,或認為訴願失敗後即可跳過訴訟直接聲請釋憲。
覆議權 院際調解權 訴願與行政訴訟 違憲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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