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科測驗
110年
公民
第 11 題
若行政院將下年度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時,以撙節開支之名義,將公務員減薪百分之三。消息披露後輿論譁然且立委意見分歧無法達成共識;為避免嚴重延誤預算案審查,下列何者為符合我國現行法制之變更途徑?
- A 由立法院委員會重編預算交由院會三讀通過
- B 由考試院銓敘部依公務員考績辦法重編預算
- C 由行政院撤回預算案重編後再重送立法院審議
- D 由政黨發起公民投票決定是否同意減薪預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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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憲法與《預算法》之職權分立原則,預算的「編製與提案權」專屬於行政機關,而立法機關僅具備「審議與議決權」。若行政院欲大幅度更動已送達立法院的預算內容(例如取消減薪 $3 %$ 的政策),為了符合行政責任並維持預算案的完整性,應由哪一個機關採取何種法定程序來撤銷原案並重新提送?請同時思考,立法院在審議過程中受限於憲法第 $70$ 條,是否具備主動「重編」或「增加支出」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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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預算案在立法院審查過程中遭遇僵局時的合法變更途徑。行政院為下年度預算案的提案機關,當預算案送交立法院審議,卻因公務員減薪爭議導致立委意見分歧無法達成共識時,為避免嚴重延誤預算案審查,行政院可依法撤回原案。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2條規定:「議案於完成二讀前,原提案者得經院會同意後撤回原案。法律案交付審查後,性質相同者,得為併案審查。法律案付委經逐條討論後,院會再為併案審查之交付時,審查會對已通過之條文,不再討論。」預算案亦屬議案之一種,行政院身為原提案者,得依此明文規定,於議案完成二讀前,經立法院院會同意後撤回該預算案,待重新編列預算後再重送立法院審議,藉此化解爭議僵局。因此,由行政院撤回預算案重編後再重送立法院審議為完全符合現行法制的途徑,故正確答案為選項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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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案的計畫到執行有幾步驟
預算案撤回與變更
💡 行政院預算案送達立院後,若欲變更應由行政院撤回重編。
- 預算案編列權屬於行政院,立法院不可代為重編
- 立法院對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 若預算內容有誤或欲重大調整,合法途徑為撤回重送
- 行政院撤回預算案應經立法院同意或依議事慣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