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科測驗
110年
公民
第 19 題
我國甲市政府為滿足市民與企業對移工的勞力彈性需求,制定《管理外籍移工轉換雇主自治條例》,某移工乙雖依該條例轉職,然移民署則認為乙已違反中央法令逾期居留,故予以收容,限制乙之人身自由。乙委請律師提起訴訟。依上述題文,關於本案之爭議,下列哪一種情況發生時,可以聲請釋憲?
- A 律師若認為甲市政府有違法濫權行為時
- B 經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決議
- C 乙若認為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的法令違憲
- D 移民署若確信一審判決有牴觸憲法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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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在 $憲法訴訟法$ 的制度架構下,若一般人民(如題幹中的移工乙)主張其權利受國家權力不法侵害,必須先在一般的行政或司法訴訟中經歷何種程序(即「用盡審級救濟」)並取得何種形式的法律文書後,且針對該文書所適用的「法律位階」規範提出何種主張,方可合法向憲法法庭聲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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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考查人民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法定要件。依據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六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 就本案爭議而言,移工乙作為人身自由遭受限制之人民,若欲聲請釋憲,必須先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並用盡審級救濟。當乙對最終所受的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認為該判決所適用的法令有違憲疑義時,即可依上開規定聲請宣告違憲之判決,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至於律師單純認為市府濫權或移民署對一審判決有疑義,皆不符合「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並獲得「確定終局裁判」之要件,且移民署並非本條所稱受侵害之人民;而立法委員之決議亦非屬本條文賦予人民聲請釋憲之範疇,故其他選項均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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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憲法訴訟與聲請
💡 人民窮盡救濟後,可針對確定終局判決及其適用法律聲請憲法裁判。
- 人民須取得確定終局判決後,方能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聲請標的包含判決所適用的法規範,以及判決本身的見解
- 立法委員聲請門檻為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 行政機關不服判決時,應依法定程序上訴而非逕行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