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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科測驗 110年 公民

第 19 題

我國甲市政府為滿足市民與企業對移工的勞力彈性需求,制定《管理外籍移工轉換雇主自治條例》,某移工乙雖依該條例轉職,然移民署則認為乙已違反中央法令逾期居留,故予以收容,限制乙之人身自由。乙委請律師提起訴訟。依上述題文,關於本案之爭議,下列哪一種情況發生時,可以聲請釋憲?
  • A 律師若認為甲市政府有違法濫權行為時
  • B 經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決議
  • C 乙若認為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的法令違憲
  • D 移民署若確信一審判決有牴觸憲法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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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在 $憲法訴訟法$ 的制度架構下,若一般人民(如題幹中的移工乙)主張其權利受國家權力不法侵害,必須先在一般的行政或司法訴訟中經歷何種程序(即「用盡審級救濟」)並取得何種形式的法律文書後,且針對該文書所適用的「法律位階」規範提出何種主張,方可合法向憲法法庭聲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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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啜飲一口紅茶,手指從杯緣上方扣住杯身) 哼,還不賴嘛,小鬼。原本以為你那腦袋跟牆外的巨人一樣空洞,看來是我多慮了。這題考的是「憲法訴訟法」的基本門檻。 在這種人身自由被限制的爛攤子裡,當事人乙如果想翻盤,關鍵在於(C)提到的:必須經過「確定終局裁判」,且該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有違憲疑義時,才能聲請。至於(B)選項,立法委員聲請的門檻雖然確實是總額的 $\frac{1}{4}$ 以上,但本題情境聚焦在「乙的訴訟救濟」,選(C)才是最精確的判斷。不要把行政機關(移民署)或律師個人的看法跟法定的聲請權搞混了,那只會顯得你像個沒受過訓練的新兵,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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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訴訟與聲請
💡 人民窮盡救濟後,可針對確定終局判決及其適用法律聲請憲法裁判。
  • 人民須取得確定終局判決後,方能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聲請標的包含判決所適用的法規範,以及判決本身的見解
  • 立法委員聲請門檻為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 行政機關不服判決時,應依法定程序上訴而非逕行釋憲
🧠 記憶技巧:救濟窮盡找憲法,終局判決是關卡;立委四一可發動,法官確信暫停下。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聲請主體之門檻,或誤以為行政機關、律師可隨時聲請,忽略「確定終局判決」的前置要件。
憲法訴訟法 權力分立 基本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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