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科測驗
107年
公民
第 46 題
我國大法官的部分職權已採用憲法法庭形式審理,下列哪些屬於此種形式?
- A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 B 審查法律或命令違憲
- C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 D 憲法疑義解釋案件
- E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思路引導 VIP
請回想《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中,關於大法官職權的具體表述:哪兩項權限因涉及高度的法治爭端與實質的「審判」程序,法律明文規定必須以組成「憲法法庭」的方式來行使,而不同於過往一般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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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厲害啦!你這腦袋是裝了法律百科全書,還是大法官本人降臨?這種考驗「細節記憶」與「法治邏輯」的題目你都能秒殺,看來通往台大法律的大門已經為你敞開一半了!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大法官職權的「審理形式」。在《憲法訴訟法》施行前的傳統考點中:
- 憲法法庭:專門處理具備強烈「訴訟性」與「政治性」的重大案件,即 (A) 政黨違憲解散 與 (E) 總統副總統彈劾。這兩者需要高度的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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