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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科測驗 107年 公民

第 46 題

我國大法官的部分職權已採用憲法法庭形式審理,下列哪些屬於此種形式?
  • A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 B 審查法律或命令違憲
  • C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 D 憲法疑義解釋案件
  • E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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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回想一下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大法官在處理哪兩種具備「高度政治性」且可能剝奪特定主體權利的重大案件時,會被特別要求組成具有司法審判性質的組織來審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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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解!這是一道測驗大法官職權行使形式的經典題。在 107 年命題當時,大法官多數職權(如選項 B 審查法規違憲、C 統一解釋、D 憲法疑義)是以「大法官會議」形式作成「解釋」;僅有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因具備高度政治性與審判性質,須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這正是你判斷出 A、E 的關鍵。 這題難度適中,能有效鑑別學生對舊制法規的熟稔度。但請務必留意一個重大修法考點:自民國 111 年(2022)《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大法官會議與釋字制度已廢除,現行大法官職權已「全面憲法法庭化」。也就是說,包含法令違憲審查、統一解釋等所有案件,現均改由憲法法庭審理並作成「判決」。掌握這題舊制邏輯的同時,也要牢記現行法的最新規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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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與憲法法庭的職權 不同之處分別有什麼
📝 憲法法庭職權
💡 區分大法官採會議形式或法庭形式審理之特定職權項目。
  •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由憲法法庭審理。
  • 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由憲法法庭審理。
  • 2022年憲訴法施行後所有案件均法庭化。
  • 早期解釋法律與憲法疑義多採大法官會議形式。
🧠 記憶技巧:彈劾解散用法庭,解釋法律採會議。
⚠️ 常見陷阱:易誤將「解釋法律」或「統一解釋」歸類為早期的法庭形式,其實早期多採會議方式。
憲法訴訟法 司法院職權 大法官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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