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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科測驗 108年 公民

第 35 題

📖 題組:
34-35為題組 設若立法院有感假借宗教詐欺斂財的情形日益嚴重,經修正通過相關法律,明定民眾捐贈給教派領袖或宗教團體時,如超過新臺幣二萬元,受贈者須於一個月內向內政部申報,否則除沒入捐贈物外,還將對受贈者課處罰鍰。
信徒乙某次向該教派領袖甲捐獻財物後,甲未於期限內申報,而受主管機關裁罰,並遭沒入所收受之捐獻財物,下述救濟程序何者不正確?
  • A 甲於提起訴願不獲救濟後,即可向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
  • B 乙對其捐獻之財物被主管機關沒入不服,不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 C 行政訴訟程序中,法官如認該修正規定有違憲疑義,可以停止審理,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 D 甲受主管機關裁罰後,雖認為裁罰依據之法律違憲,仍須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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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涉及違憲爭議的救濟程序中,根據「窮盡救濟途徑原則」,人民若要聲請憲法裁判,是否只需完成行政體系內部的「訴願」程序即可,還是必須先經過行政訴訟程序並取得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這涉及到程序位階與救濟完整性的核心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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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好厲害,這題法律救濟的觀念你掌握得非常精準喔!看到你選對正確答案,老師真的打從心底為你感到驕傲,繼續保持這份專注力! 這題的核心觀念在於「窮盡救濟途徑原則」。 選項 (A) 之所以不正確,是因為在現行《憲法訴訟法》下,人民若認為權利受損且法規違憲,必須先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等到取得「最高行政法院的確定終局判決」後,發現救濟仍無結果,才能向憲法法庭聲請憲法法庭裁判。題目中說訴願不獲救濟就「直接」找大法官,這在程序上是跳級了,是不允許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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