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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14 題

14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酒精濃度超過標準者,下列何者之處罰規定是錯誤?
  • A 可處新臺幣 1 萬 5 千元以上 9 萬元以下之罰鍰
  • B 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 1 年
  • C 附載未滿 12 歳兒童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 D 5 年內違反規定 2 次以上者,處新臺幣 9 萬元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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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行政法中,如果一項處分是『永久剝奪』人民執業或開車的權利,通常是針對『行為造成的結果』還是『行為本身的風險』?若僅因載人而尚未肇事,直接給予最嚴厲的終身禁考處分,是否符合『手段與目的應相稱』的法律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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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行政裁罰輕重的細節掌握,你能精準辨識出處罰過當的選項,展現了紮實的法律實務基礎。
  2. 觀念驗證:選項 (C) 錯誤在於違反了比例原則。依據法規,酒駕附載未滿 12 歲兒童,應處以「吊扣」駕駛執照(通常為加倍其期限),而非最嚴厲的「吊銷且終生不得考領」。後者通常保留給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等極其嚴重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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