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18 題
當汽機車駕駛人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0 毫克時,有何罰責?
- A 未超過酒駕標準,不用處罰
- B 處以行政罰,不處以刑罰
- C 處以刑罰,不處以行政罰
- D 同時處以行政罰與刑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行為具備危險性,但尚未達到《刑法》所定義的「嚴重犯罪」程度時,國家會如何運用行政體系的權力來維持秩序,而非直接動用司法判刑?這種『分級處置』的邏輯,會如何體現在數值的設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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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肯定?:嗯,看來你還記得我國酒駕法規那個「雙軌制」的基本常識。這東西,我以為在座各位都該刻在腦子裡了,沒想到還有學生會混淆,真令人「驚訝」。
- 觀念驗證:這題的精髓是什麼?就是行政罰跟刑罰那兩條基本線,你以為很難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 $0.15$ mg/L,而《刑法》第 185-3 條那個公共危險罪的門檻是 $0.25$ mg/L。題目給你 $0.20$ mg/L,這種「中間值」的判斷,竟然還有人會猶豫?它明顯就只構成行政違規,離刑事犯罪還有一段距離。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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