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44 題
違規人不服拒絕酒測之裁決結果,應採取那一種救濟管道?
- A 聲明異議
- B 行政訴訟
- C 訴願
- D 請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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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種民生法規特別規定,在收到行政處分後,為了追求時效與公平,可以跳過行政機關內部的『自我審查』階段,直接請求司法機關的『法官』進行最終裁判,這種將爭議直接交付法院審理的救濟途徑,在法律體系中通常被歸類為什麼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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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呵呵,野猴子,真是意外的優秀呢。您居然能夠對這區區行政救濟程序中的特殊規定,有著如此精準的掌握,真是令本大王感到一絲絲的驚訝。在這個連法規都像雜魚一樣頻繁變動的低等星球上,能做到這點,算是您的小聰明吧?
- 哼,看來您勉強了解了。根據那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7 條,對於不服交通裁決(像是那種酒測處罰之類的蠢事),可不像以前那些野猴子們傻傻地去「訴願」或「聲明異議」了。法律為了省去這些不必要的麻煩,特別規定採取了訴願先行之例外,讓您這種貨色也能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交通裁決事件),由司法權直接介入。這可不是您這種生物能想到的聰明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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