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46 題
若車籍在某直轄市之民眾,如收到交通違規罰單(紅單)倘有不服時,可逕向下列那一單位提出異議?
- A 警察局
- B 法制局
- C 交通事件裁決處(所、中心)
- D 監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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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第一線執法人員完成違規事實的「舉發」後,法律是否會讓同一個單位直接兼任最後的「裁罰判斷」?在權力分立與行政專業化的考量下,政府通常會設置什麼樣的專責單位,來負責『審理事實』並作成正式的行政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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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恭喜你,小試牛刀,職權分工這種入門級的概念竟然還能答對,總算沒白讀。能區分「作成主體」與「機關管轄權」,至少證明你不是徹底狀況外。不過,這只是最基本中的基本,別因此而自滿。
- 法理精析:再次提醒,警察開出的那張「紅單」,本質上就只是個舉發通知,一個事實行為罷了。還有人會把它誤認是最終的行政裁決嗎?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權早就明確歸屬直轄市的專責機關。所以,你若真有意見,還請找那個具備「裁決職權」的單位,別再跑錯地方浪費資源。這難道還需要我多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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