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0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26 題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機關對違規行為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何種機會?
  • A 聲明異議
  • B 覆議
  • C 陳述
  • D 申訴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在還沒聽取你的解釋前,就直接認定你有錯並對你開罰,你覺得在法律程序上缺少了哪一個讓你能「為自己發聲」的關鍵步驟,以確保行政機關掌握的事實是正確的?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這題,代表你對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的基本內涵已有紮實的理解。這在法治國家中是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核心。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陳述意見」之權利。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行政機關於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權利之處分(如裁決)前,除有法定例外情形外,原則上應給予處分相對人說明事實與法律見解的機會,以落實程序正義並防免處分錯誤。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交通法規與行政法規基礎
查看更多「[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