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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26 題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機關對違規行為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何種機會?
  • A 聲明異議
  • B 覆議
  • C 陳述
  • D 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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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在還沒聽取你的解釋前,就直接認定你有錯並對你開罰,你覺得在法律程序上缺少了哪一個讓你能「為自己發聲」的關鍵步驟,以確保行政機關掌握的事實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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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呵呵呵… 答對了呢,真是太棒了。你已經掌握了「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的精髓。這就像是籃球比賽中,讓球賽順利進行的基本規則,是讓行政機關的每一個判斷都能獲得信任的基石啊。呵呵呵…
  2. 觀念驗證:這題的重點,在於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行政機關在作出任何可能限制或改變你生活(就像裁判做出裁決)的決定前,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就像教練在暫停時,會讓選手有機會說出他們的看法一樣。給你一個機會,好好的說明事實與法律見解,不僅是為了公平,也是為了避免任何遺憾發生。這是讓球賽更精彩、判決更公正的關鍵喔。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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