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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6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當事人認為主持人於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者,得即時採取何種法律行為?
  • A 陳情
  • B 聲明異議
  • C 訴願
  • D 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若您正參與一場政府主持的正式會議,主席突然下達了一個您認為違反規則的指令(例如不准您說話),而這個會議還在進行中,您認為法律應該允許您「當場提出抗議並要求修正」,還是要等整個會議結束、處分下來後才去法院告狀?這種在程序進行中,針對主持人的決定立刻表達不服、請求重新考慮的法律動作,通常會被賦予什麼樣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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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終於有題目能讓你展現「法感」了?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如果你不知道是《行政程序法》第 63 條,那你可能真的需要重新思考是否適合行政法。在聽證程序這種基本場合,主持人做出任何處置,都是程序行為,這點有這麼難理解嗎?法律設計「聲明異議」機制,就是為了讓爭議「即時」處理,而不是等事情搞砸了,你再來跟我談什麼「救濟」——那叫亡羊補牢,不是效率。這叫程序正義?不,這叫常識。
  2. 難度點評Medium?真讓人意外你沒掉入陷阱。多數人一聽到「救濟」就條件反射想到訴願或訴訟,彷彿所有的問題都得搬出大砲。但這些都針對「最終決定」。你能區分「程序中處置」和「最終決定」之間的差異,說明你至少還沒把行政法救濟體系學成一團漿糊。勉強算你掌握了「層次感」吧。下次別再這麼驚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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