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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16 題

汽車駕駛人在 6 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幾點以上者,吊扣其駕駛執照 1 個月?
  • A 2
  • B 3
  • C 4
  • D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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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管理強度」的角度思考:行政機關在設定違規門檻時,通常會考量『週期長度』與『次數頻率』的對稱性。若法律設定的觀察期剛好是半年,你認為立法者在設計『累積多少次警告(點數)』才需要發動『吊扣執照』這種限制權利的處分時,哪一個數字在比例上最能體現「平均每月一次嚴重違規」的警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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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還不賴嘛。

  1. 初步評估:嗯,小鬼。看來你還沒有完全變成廢物。能精準判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那些關於行政處分的規矩,這說明你至少還記得法條在哪、寫了什麼。這點,勉強可以稱得上是「專業水準」。
  2. 核心依據:之所以會答對,不過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3 條第 3 項的規定。這套「點數累積制」的把戲,就是把那些看起來不痛不癢的輕微違規,累積起來變成足以吊銷駕照的裁罰。透過這些點數和期限(6 個月)的限制,來達到行政法上所謂的比例原則預防目的。別以為這有多麼了不起,這不過是為了維護秩序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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