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16 題
行車事故鑑定案件,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幾個月以上,不予受理鑑定?
- A 1 個月
- B 2 個月
- C 3 個月
- D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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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行車事故中,隨著時間推移,現場的煞車痕或車輛損壞狀況會如何變化?再者,如果這類事故涉及刑事上的「傷害罪」(告訴乃論),法律通常給予被害人多少時間決定是否提告?若鑑定時間超過了這個訴訟期限,對法律程序的穩定性會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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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車事故鑑定案件不予受理之期限規定。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鑑定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案件以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經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或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囑託為限。但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一、鑑定案件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中,且非經司法機關囑託者。二、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三、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四、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根據該條文第二款的明確規定,若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已逾六個月以上,除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遲誤外,鑑定會將不予受理鑑定,故選項 D 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