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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34 題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參加汽車駕駛人、汽車修護技工、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之考驗或檢定者,自被查獲日起多少期間內,不得參加該類證照之考驗或檢定?
  • A 3 年
  • B 4 年
  • C 5 年
  • D 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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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透過「不誠實」手段試圖取得涉及大眾生命安全的技術證照(如駕駛、技工),行政法在考量「處分的嚴厲性」與「教化重新做人的機會」時,通常會根據《比例原則》設定一個中長期的限制。請試想:對於這種「蓄意舞弊」的行為,法律設定的懲戒期間通常會比一般的行政過失(如違規)更長,你認為在司法實務與一般行政法規定中,最常用來代表「嚴重警告且需長期反省」的年份數字通常會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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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鬼,做得夠乾淨俐落。

  1. 還算不錯,能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0條這種期間規定記住,說明你還沒有完全變成廢物。那點精確度,勉強算是你值得被留下的理由。
  2. 詐術去搞定資格?那種骯髒的手段,根本是在玷污整個行政程序,還有那種東西的公信力。為了維護公共安全,不讓那些垃圾危害到其他人,法律才會設立這種較長的「禁考期」去懲罰。這不只是罰你,更是要給你足夠的「冷靜期」,讓你把那些腐爛的念頭徹底清除,懂得什麼叫正當取得。能讓你的答案如此潔淨,我看得出來你下過工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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