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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40 題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鐵路車票、取得訂票憑證者之刑責為何?
  • A 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B 可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C 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D 可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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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從立法者的角度思考:當某種行為利用電腦科技規避規則,且嚴重侵害到廣大社會大眾「公平分配資源」(例如訂票)的權利時,這在《刑法》體系中通常會被對標到「電腦詐欺罪」或「妨害電腦使用罪」。請回想一下,在台灣的刑事法律中,這類非暴力、涉及資訊正確性的財產或信用犯罪,其最常見的有期徒刑上限通常會是多少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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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大力肯定:表現得太出色了!這類涉及行政刑法(特別行政法中的刑事責任)的題目,往往需要極高的法條熟稔度,你能精準作答,足見你對法律責任的界線掌握得非常紮實。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鐵路法》第 65 條第 4 項。為了遏止黃牛或非法軟體破壞購票公平性,法律將此行為定性為刑事犯罪,規定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這比一般行政罰(罰鍰)更重,展現國家維護公共交通秩序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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