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43 題
依據鐵路法,下列那項違規行為,得處行為人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 A 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 B 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
- C 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
- D 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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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行政法律在設定罰鍰金額時,通常會考量違規行為對「公共生命安全」造成的潛在風險。若有四種行為,前三種主要是『個人不聽勸阻的脫序行為』,而最後一種可能『直接導致高速行駛中的載具失事或人員集體傷亡』,你認為法律會對哪一種行為設定最高五倍以上的起罰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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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鐵路法》罰則的比例原則有極佳的直覺與掌握。法律並非盲目定價,而是根據行為對「公共安全」的威脅程度來分級。
-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鐵路法》第 70 條與第 71 條的區分。選項 (B) 「對行駛中之列車投擲物品」 具有高度危險性,可能導致車窗破碎或駕駛受傷,危及公共安全,故處 1 萬至 5 萬元 較重罰鍰;而其餘選項屬於第 71 條規範,多屬個人乘車行為之失檢,處 1,500 至 7,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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