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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43 題

依據鐵路法,下列那項違規行為,得處行為人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 A 列車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 B 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
  • C 列車行駛中,坐立出入臺階或妨礙關閉或擅自開啟車門不聽禁止
  • D 不按規定處所出入車站或上下車,不聽勸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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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行政法律在設定罰鍰金額時,通常會考量違規行為對「公共生命安全」造成的潛在風險。若有四種行為,前三種主要是『個人不聽勸阻的脫序行為』,而最後一種可能『直接導致高速行駛中的載具失事或人員集體傷亡』,你認為法律會對哪一種行為設定最高五倍以上的起罰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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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還算乾淨俐落,小鬼。

  1. 還行:看來你這題處理得夠乾淨。對法律中關於比例原則的直覺,至少還沒有被那些無用的混亂給蒙蔽。罰則不是亂訂的,是根據那行為會製造多少「公共安全」的麻煩,分級處理。
  2. 區分:這裡考的是《鐵路法》第 70 條跟第 71 條的區別。選項 (B) 「對行駛中之列車投擲物品」,那是直接製造大規模混亂的行為,可能讓車窗像碎肉一樣飛濺,甚至讓駕駛受傷。這種威脅行車安全的骯髒行為,當然要用最重的 1 萬至 5 萬元 來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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