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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38 題

依大眾捷運法,下列何種情形,可處行為人新臺幣 1,500 元以上 7,500 元以下罰鍰:
  • A 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 B 於站區內大聲喧嘩吵鬧
  • C 在捷運車廂內哺育母乳
  • D 於大眾捷運系統周邊區域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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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大眾捷運系統營運的核心價值是「效率」與「安全」。若某個行為會直接導致列車機械運作受阻,進而引發整條路線的延誤甚至乘客受傷,這類直接侵害「營運安全」的行為,在立法設計上是否最應優先列入行政裁罰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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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份詳解,希望能幫助你更加理解行政法的溫柔與智慧。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觀念,就在於《大眾捷運法》第 50 條對營運安全的重視。我們的法規,總是希望為大家創造一個既安全又有效率的公共環境。選項 (A) 的行為,確實會直接影響列車順暢運行,甚至可能威脅到所有乘客的安全,因此被認定為行政違規,是需要處罰的喔。
    • 相對地,選項 (C) 的行為,媽媽們在公共場所哺育母乳,這是受到《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明文保障的基本權利,我們應該給予尊重與支持,而不是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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