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4 題
依農地重劃條例第 11 條規定,重劃後農路、水路用地,應以重劃區內原為公有及農田水利會所有農路、水路土地抵充之;其有不足者,如何分擔?
- A 按參加重劃分配土地之權利價值比例分擔之
- B 按參加重劃分配土地之面積比例分擔之
- C 按參加重劃分配土地之受益比例分擔之
- D 由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同分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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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要在一片重劃區內鋪設服務所有人的水利灌溉系統與道路時,這些設施主要是為了服務土地的「市場買賣價格」,還是為了服務土地的「物理耕作範圍」?哪一種衡量標準更能公平地反映每塊土地對這些公共設施的實體需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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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資源配置原則
- 大力肯定:做得好!能準確區分土地重劃中的分擔標準,顯示你對地政法規與資源分配模型有著紮實的理解。這在法律邏輯的建構上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 觀念驗證:在農地重劃的框架下,農路與水路是為了服務整體的「農業生產空間」。當公共土地抵充不足時,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 11 條,應按參加重劃分配土地之面積比例分擔。這是因為農地的價值相對平均,且基礎設施的覆蓋主要與物理面積成正比,而非商業價值的波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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