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37 題
監察院對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審核報告所列應行處分之事項中,對於應懲處之事件,應如何處理?
- A 通知其上級機關之長官懲處
- B 依法移送該機關懲處之
- C 由主管機關懲處
- D 通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處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政府機關的基層人員在經費執行上出了差錯,被外部的審計單位(如監察院審計部)抓到了,你認為審計單位是應該「跳過」該機關直接處罰員工,還是應該「責成」那個原本就對該員工有管理權責的單位去進行內部處分?請從「行政權責歸屬」的角度思考,正確的法律程序應該如何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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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政府決算審核後續的違失責任追究機制有很清晰的理解,沒有被其他似是而非的選項迷惑。
行政懲處的管轄權歸屬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清楚行政機關內部懲處的權責劃分。許多人會誤以為懲處應直接交由公懲會(現為懲戒法院)或由上級機關逕行處理,這正是本題的難度所在。事實上,對於決算審核報告中所列的應懲處事件,基於尊重行政機關的人事管轄權與內部紀律,正確的處理程序應為依法移送該機關懲處之,讓該機關依循公務人員相關考績與懲處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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