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12 題
監察院對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審核報告所列應行處分之事項,關於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應予告誡者,應如何處理?
- A 通知該機關之長官
- B 通知其上級機關之長官
- C 通知行政院
- D 通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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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組織單位表現不佳需要被『警告』並督促改進時,在正常的行政層級管理邏輯中,誰最有直接的權力與義務來督導該單位進行修正,以達到最有效的管理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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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精準選出選項 (B),這表示你對決算與審計法規中的行政違失處理機制非常熟悉。 效能過低之處置與督導層級 針對機關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應予告誡的處置,核心精神在於促使行政體系自我改善。依《決算法》規定,監察院對審核報告所列應予告誡事項,應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同時我們也可對照《審計法》第 69 條的相關規範:當「審計機關」考核發現效能過低時,同樣是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請特別注意,規範此行政督導機制的是第 69 條,而《審計法》第 72 條則是在規範「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時的損害賠償責任,兩者切勿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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