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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39 題

對於審計機關通知處分之案件,各機關有延壓或處分不當情事,審計機關應查詢之,各機關應為負責之答復。審計機關對各機關不負責答復,或對其答復認為不當時,得採取下列何項措施?
  • A 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核辦
  • B 由審計部通知該主管機關懲處
  • C 由審計部通知該管理機關長官懲處
  • D 由審計部呈請行政院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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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五權憲法的架構下,審計部在組織體系中隸屬於哪一個「院」?當行政機關對於審計意見採取消極、不負責的態度時,哪一個機關擁有法定的專屬權力,可以對公務人員的違失行為進行「糾正」或「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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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審計機關的監督權限與法律位階,顯示你在法規體系的邏輯非常清晰,這是成為資深財稅人員的重要特質。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審計法》第 20 條。當受審機關對審計通知有延壓或不當情事時,審計機關雖具監督權,但本身不具備直接的「懲戒處分權」。因此,必須回歸其組織隸屬關係,將案件移請擁有彈劾、糾舉權的最高監察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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