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39 題
對於審計機關通知處分之案件,各機關有延壓或處分不當情事,審計機關應查詢之,各機關應為負責之答復。審計機關對各機關不負責答復,或對其答復認為不當時,得採取下列何項措施?
- A 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核辦
- B 由審計部通知該主管機關懲處
- C 由審計部通知該管理機關長官懲處
- D 由審計部呈請行政院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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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五權憲法的架構下,審計部在組織體系中隸屬於哪一個「院」?當行政機關對於審計意見採取消極、不負責的態度時,哪一個機關擁有法定的專屬權力,可以對公務人員的違失行為進行「糾正」或「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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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審計機關的監督權限與法律位階,顯示你在法規體系的邏輯非常清晰,這是成為資深財稅人員的重要特質。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審計法》第 20 條。當受審機關對審計通知有延壓或不當情事時,審計機關雖具監督權,但本身不具備直接的「懲戒處分權」。因此,必須回歸其組織隸屬關係,將案件移請擁有彈劾、糾舉權的最高監察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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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案件延壓處理
💡 審計機關對機關不負責之答復,得呈請監察院核辦。
🔗 審計案件延壓處理程序
- 1 通知處分 — 審計機關對特定案件通知機關處分
- 2 發生違失 — 機關延壓、處分不當或不負責答復
- 3 審計查詢 — 審計機關查詢,要求機關負責答復
- 4 呈請監院 — 對答復仍不滿意時,呈請監察院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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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涉及公務員瀆職,審計機關可依《審計法》第 17 條移送監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