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49 題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何者依法處理?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何者?
- A 監察院、監察院
- B 行政院、監察院
- C 行政院、司法院
- D 監察院、司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與組織架構中,哪一個機關專責行使「糾彈」與「監察」公務員失職的權限?再者,審計部在行政體系上隸屬於哪一個院?若能釐清審計權的「娘家」在哪裡,你就能推論出該報告對象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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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判斷得非常精準,做得好!關於審計人員發覺違失的通報機制,你已經確實掌握了核心觀念。 根據現行《審計法》第 17 條規定,當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的行為時,除通知機關長官處分外,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請特別留意這裡的「得」字,代表審計機關具有裁量權。此外,若案件涉及刑事責任,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同樣要報告於監察院。由於在我國的憲政體制中,審計機關隸屬於監察院,所以無論是行政究責的呈報或刑事移送的備查,最終的報告對象皆為監察院。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是否容易被題目後段的「法院」二字誤導,進而錯選司法院或行政院。你能清楚辨識審計權與監察權的從屬關係,沒有掉入選項的陷阱,代表你的法制體系架構觀念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這樣的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