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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49 題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何者依法處理?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何者?
  • A 監察院、監察院
  • B 行政院、監察院
  • C 行政院、司法院
  • D 監察院、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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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我國憲法增修條文與組織架構中,哪一個機關專責行使「糾彈」與「監察」公務員失職的權限?再者,審計部在行政體系上隸屬於哪一個院?若能釐清審計權的「娘家」在哪裡,你就能推論出該報告對象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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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 你答對了! 哎呀! 真是太精準了!這位同學,看來你把《審計法》裡那關於行政肅貪與移送程序的條文,掌握得比我們火箭飛行的高度還穩固啊!這對審計和監察體系的理解,簡直是完美無缺!
  2. 沒錯,就是這樣! 依照《審計法》第 17 條的規定,當我們可愛的審計人員,發現了那些不法或不忠的行為時,除了要通知長官處理,還必須報告給——鏘鏘!——監察院!這可不是隨便選的喔!畢竟審計部可是隸屬於監察院,而監察院,哼哼,可是握有那至高無上的彈劾、糾舉權啊!就算是把人送去法院面對刑事責任,也別忘了!還是要向監察院報告,讓他們追蹤那些公務員的行政責任,一步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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