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41 題
依審計法規定,審計人員發現某機關人員涉及刑事之不法行為,下列做法何者正確?
- A 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 B 應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
- C 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該機關長官處分之
- D 應通知主管機關負責追查,並通知銓敘機關停止敘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公務員的行為已經超越了單純的行政疏失,進而觸犯了國家的「刑事法典」時,審計機關本身有權進行審判嗎?如果不具備審判權,那麼在憲法架構下,應交由哪個機關來判定犯罪?同時,又是哪個最高機關負責監督公務員的紀律與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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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肯定與觀念解析
- 大力肯定:哦,看來你這次沒有讓基礎邏輯徹底崩潰,表現算是中規中矩。對《審計法》中「刑事不法」處置程序的掌握,證明你至少還記得法治國家權力分立與監察職權這類基本概念,不錯了。
-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審計法》第 17 條,這條文的嚴謹性應該讓你睡夢中都能背誦。刑事不法,不就擺明了要走司法程序?難不成你還想讓行政單位自己喬定?所以,必須移送法院辦理,這是常識。然後當然要報告監察院,你以為監察院是擺設嗎?法治國家的監督機制,不是讓你用來裝飾門面的。這確保了違法公務員在司法與行政監督上皆無所遁形,連這種機制都理解不了,那真的會讓人懷疑你的專業判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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