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大意
第 41 題
依審計法規定,審計人員發現某機關人員涉及刑事之不法行為,下列做法何者正確?
- A 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
- B 應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
- C 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該機關長官處分之
- D 應通知主管機關負責追查,並通知銓敘機關停止敘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公務員的行為已經超越了單純的行政疏失,進而觸犯了國家的「刑事法典」時,審計機關本身有權進行審判嗎?如果不具備審判權,那麼在憲法架構下,應交由哪個機關來判定犯罪?同時,又是哪個最高機關負責監督公務員的紀律與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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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審計人員在執行職務時,若發現機關人員有不法行為的法定處置程序。根據審計法第17條規定:「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上之行為,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並得由審計機關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其涉及刑事者,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依照該條文後段的明確規範,當機關人員的不法行為涉及刑事責任時,審計人員的正確做法為應移送法院辦理,並報告於監察院。因此,選項A完全符合法條明文規定,為正確答案。